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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义案例丨我所律师成功辩护周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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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荣蓉律师和孙万琪(实习)律师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当庭调低量刑一个月,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共有四起盗窃犯罪事实,其中第四起事实为2024年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地下停车场内,将张某放置在身旁手提袋内的黑色华为nove2s手机盗走后,以2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认定,被盗的黑色华为nove2s手机价格为210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思路

本案周某盗窃4次,每次盗窃数额并未达到刑罚数额,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就是周某盗窃的次数。

辩护律师从盗窃次数着手,在辩护过程中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论证:一是,被盗手机与被鉴定手机、型号是否具有同一性;二是,取证程序存在问题。具体体现在:

1、被害人张某陈述的两次询问笔录中有关被盗手机型号矛盾,华为也并没有nove2s这一型号;

2、被害人张某在公安机关保全其手机证据之前便已经领取到手机,且保全清单与发还清单备注手机型号不同;

3、价格认定书、鉴定费意见通知书及发还清单中对同一被盗手机型号表述不同;

4、被告人辨认笔录与现场拍摄照片上签名的侦查人员不一致。

通过质证,辩护人认为,在不能确定被盗手机和被鉴定手机是同一手机的情况下,不能确认手机价值,认定周某盗窃的该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作为对量刑情节的考虑。

裁判结果

通过庭审,经过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商议,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也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虽然是西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但我所荣蓉律师和孙万琪(实习)律师也并未懈怠,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和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寻找突破点,用笔杆子撑起公平正义的旗帜,践行致义律所一直致力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景。

 

2024-06-2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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