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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义案例—类似“于某案”的正当防卫行为要得到充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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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选编

刑事案例选编

一、案例基本信息

涉案罪名: 故意伤害罪

业务类别: 律师刑事辩护

办案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 2020年5月18日

结案方式: 一审判决六年有期徒刑

律师姓名: 李松奎 孙友飞

执业机构: 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323799219

二、案例正文

 

类似“于案”的正当防卫行为要得到充分辩护

作者:李松奎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0日下午约16时许,郑某某因向被告人李某某索要赔偿一事,纠集张某某、张某某(被害人)、郑某某、苏等约十人到李某某家所在的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并让该村居民杨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面谈赔付事宜。李某某驾车到杨某某家门口,遇到杨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郑某某让张某某坐入该车后座,李某某要求张某某下车未果,遂从车内拿出一把尖刀,逼张某某下车。郑某某和李某某发生争吵后,郑某某、郑某某等人分别从杨某某家拿出长刀把、钢管等。郑某某持刀透过驾驶室车窗捅李某某未果。李某某驾车离开,被郑某某、张某某等人追上并用钢管等工具将该车砸停,被张某某等追打至村口,李某某头部被打破流血。李某某在返回家的途中,遭张某某挑衅谩骂,持刀朝站在路上的张某某腹部连捅两刀后逃至自家门口被郑某某驾车撞倒在地后,被郑某某、苏用钢管打伤。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全部过程约3分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及左手背部等部位造成心脏、肝脏、横结肠等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因头部、腿部受伤被家人送医救治。2016年7月1日在医院被警方讯问,2016年7月4日被警方带走入住监管医院。后送看守所羁押,辩护人在随后的会见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精神有问题,及时向看守所提出法律意见,但是并未得到重视。直至2017年2月20日李某某精神病发作,将同监室的嫌疑人耳朵咬掉半个,此时才引起重视,被送往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治疗。李某某头部受伤被鉴定为轻伤一级、腿部受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辩护意见】 

本案中,案发现场有视频监控录像,虽然没有声音,但关键的情节,尤其是被告人李某某向死者连刺两刀的视频是非常清晰的,从这一点而言,侦查机关认定故意伤害罪看上去没有任何问题。

在辩护人与侦查机关交流案件情况时,了解到侦查机关的关注点在有视频的这一段情况,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前后两个时间段责任明确,很快就审查起诉了。

辩护人从案发第二天开始接受委托,在侦查人员在场(李某某在医院治疗)的情况下会见李某某、了解案情,知悉了案发的前因后果,之后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笔者利用曾任职警察十余年的刑事侦查经验和刑事技术的专业知识,把卷宗材料与现场有机结合起来,关注细节,为开展有效辩护策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随着审查起诉环节的到来,辩护人仔细研读卷宗所涉及的证据材料,提出了以正当防卫辩护为手段、以防卫过当为目的的辩护策略,以求给被告人最轻的量刑。

    

【案件结果】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以李某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司法文书】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

一、“于案”启动了正当防卫辩护的春天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山东于欢案”进行了报道,经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转载,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日前,该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以于欢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结案。作为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已经尘埃落定,无论每个人的看法如何,希大家能够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一级大法官在《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提出: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四、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五、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六、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外部环境。

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发声,法学家们相继发文:高铭暄发表了《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赵秉志发表了《于欢案防卫过当法理问题简析》、刘宪权发表了《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卢建平发表了《于欢案量刑的几点思考》、于同志、张明楷、陈兴良等法学大家相继发表文章,《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国家媒体为正当防卫辩护的观点吹来了徐徐春风,国家倡导、全民接受的正当防卫观点落到实处已经迎来了最好的时光。

这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能否庇护到患有精神疾病的李某某吗?

二、寻找正当防卫辩护的突破口是关键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不幸的,他承受不住压力患上精神疾病住进了精神病院;被告人李某某是幸运的,由于精神疾病无法开庭,在等待恢复的过程中迎来了正当防卫辩护的春天。

刑事辩护突破口的正确选择是考验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唯一标准。本案找到正当防卫的辩点,让法官能采信辩护观点才能使有效辩护取得成功。

现场勘察、搜集物证、获取证人证言等,是警察破案的思路与收集证据的方法。而逆向思维、寻找空间,重复现场勘察,研判物证、分析言辞证据,从证明有罪的证据中寻找漏洞或可疑之处,从而形成辩护思路,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思维。根据案件情况,笔者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其一,是要全面整体考量全案的过程。郑某某为找李某某讨要判决款项,纠集十余人,提供茶水、香烟,埋伏在其姐夫家和邻居家中。讨要不成即拿关公刀上阵,继而是十余人的追击、殴打造成车辆被砸、李某某头部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十余人对一人,在已经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在前后3分钟左右的时间内,李某某面对不法侵害,面对郑某某某某等十余人持械等待,面对张某某要“砍死你”的危险感受,采取防卫措施,是妥当的。因此,李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持续的伤害,在明确的恐吓状态下,具有防卫意图,满足了目的性的条件。

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假如我是李某某,面对十余人的埋伏、追打、恐吓,我会怎么办?”李某某受伤后如惊弓之鸟,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李某某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十余人的追赶殴打并没有因李某某的车辆被砸和头部受伤而终止,在李某某回家的必经之路上,这十余人依然虎视眈眈,这一点通过视频可以清晰的看到。在张某某的语言威胁下,这种不法侵害依然存在,刚才李某某在自己的车中,之后逃到村的南头,而此刻,十余人面对没有遮挡物的李某某,随着张某某的一声号召李某某继续挨打就是现实的存在,不法行为的持续存在就是李某某采取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是具备的。

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正如前述的“正不能向不正让步,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因此,面对十比一的局面,李某某并没有给其他人造成伤害,只是针对追打他最厉害的召集人张某某,而且是在张某某声称要“砍死你”的情况下采取防卫手段,造成一个人的受伤导致死亡,辩护人认为满足了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上述三点,概括起来就是要整体看李某某所处的环境,突破口在死者张某某的“砍死你”语言引发的防卫行为。以正当防卫为进攻策略,以防卫过当减轻处罚作为让被告人得到最轻处理的目标。

辩护人实现了这个目标,让正当防卫辩护的策略充分展现,以达到退而求其次认定防卫过当减轻处罚的目的。

三、意犹未尽的其他辩点

1、李某某在医院抢救,7月1日侦查机关到医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讯问笔录,3日后被带走,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首。 

2016年7月1日李某某在医院即接受讯问,7月4日才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中,抓获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7月1日的笔录是非常明确的,人在医院,警察去讯问,并且没有告知嫌疑人的权利。被告在没有告知权利的情况下,面临伤情刚刚就面临的警方讯问,趋利避害都是正常的,但是并不影响李某某对自身性质的认定和判断,虽然受伤,但是等待公安机关的讯问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符合坦白的规定,符合自首的要求。

2、精神病治疗期间的强制措施手段合法性问题

嫌疑人李某某自2017年2月24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到洛阳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以来,实际上是完全失去自由的变相羁押,辩护人也丧失了会见权。即使如此,监视居住六个月后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都是不合适的。在程序的合法性方面还是有理可辩的。

【结语及建议】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患精神病不具有受审能力而长期羁押,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在被告李某某缺席情况下进行了审理,笔者代理被告做答辩,同时作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均创造了刑事审判工作新的记录。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存在防卫前提的观点,从时间、环境、力量对比、自身感受等全方位做出判断,认定不法侵害仍然存在,李某某捅伤张某某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前提。但同时认为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加之李某某家属已经对被害人亲属做出赔偿取得了谅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从2016年7月2日接受委托到2020年5月18日一审判决,将近四年。期间有漫长的等待,更是辩护人耐心细致的准备,时刻在维护着委托人的利益,“于某案”的全民大讨论给李某某了一个机会,作为辩护人,更应该抓住机会,让公平和正义在本案中得到体现。

 

 

2024-08-0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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