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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奎律师小专栏——视频监控证据三性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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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联性

直接关联性证据:能够根据视频监控证据中的图像、声音直接一步推论出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在案例4.1中,网吧外拍摄李某偷车并逃离现场的图像可直接证明“李某盗窃了樊某摩托车”这一待证事实;在案例4.2中,带有声音录制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中,若声音能直接反映案件性质(如李某以言语威胁实施抢劫),则声音信息为直接证据。

间接关联性证据:虽不与次终待证事实直接联系,但对直接关联性证据建立的推理链条中的环节起增强或削弱作用的证据,如案例4.4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显示被告人平日出行并不携带刀具的视频监控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关于其平日携带刀具外出的推理环节起到了推翻、否定的作用,从而间接影响案件待证事实“被告人是否预谋杀人”。

2合法性

技术侦查视角下的合法性

判断视频监控证据是否侵害公民隐私权:在个人具有隐私信息、隐私空间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所生成的证据;安装在公共场所、半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通过对私人场所监控获得的证据;利用视频监控高级功能对公共场所中特定人或事物进行监控、观察、监听获取的证据,若侦查机关未经批准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根据侵害程度决定证据是否排除:侦查机关之外主体侵害隐私权获取的证据,一般不排除,但需追究其法律责任;侦查机关非故意侵害隐私权且侵权程度轻微的证据,原则上可不排除,但需证明无主观故意;侦查机关故意侵害隐私权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若属于瑕疵证据,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采纳,否则应排除。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案件范围:视频监控证据用于技术侦查时,只能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严重犯罪案件,且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应严格解释,一般盗窃、抢夺等轻微犯罪不适用主动监控。

收集方式:侦查机关调取或复制视频监控资料虽需内部批准,但未经批准不属非法证据;其他主体主动提供的证据可直接提取,拒绝提供时需按法定程序搜查或扣押,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批准程序:技术侦查需经严格批准手续,目前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察机关决定实施技术侦查的批准主体不明确,理想状态下应由独立主体批准,但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完善科层式批准程序更为可行。同时,批准应考虑案件危害性、技术侦查必要性、比例原则等因素,且搜查、扣押视频监控证据时,需同时办理对物理介质和电子数据的手续。

实施范围:技术侦查应在立案后申请实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复杂案件可延期,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期限,防止侵害公民隐私权扩大化;对其他主体持有的视频监控证据进行搜查、扣押也应在立案后进行,且在搜查、扣押电子数据时,应将范围限制在与特定犯罪有关的文件和信息。

3真实性保障

保障内容

生成过程:需证明视频监控系统在证据生成时运转正常,即使系统不完全符合技术标准,若能正常运行且不严重影响客观真实性,所产生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需审查系统运行中是否存在影响真实性的因素,如雷击等可能导致图像丢失或损坏的情况。

收集过程:要证明证据收集过程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包括以无损固定原则提取与系统内容一致的文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保障证据完整性,进行必要编辑时不得破坏待证事实完整性和连续性,格式转换时保障数据信息完整,同时可通过录像等方式固定取证过程。

保管链条:应建立完善保管链条制度,防止证据在流转过程中被修改、删除,每一流转环节需有书面手续证明经手主体身份、时间、目的等,我国应重视保管链条问题,确保物理部分和数据部分保管链条完整。

证明方式

推定方式:适用于证据生成过程,只要有证据证明视频监控系统在证据产生时运转正常,如系统管理者、操作者证言或系统符合国家标准的书面文件等,即可推定证据具备真实性保障条件,但辩方如有证据证明系统运行不正常且严重影响真实性,可推翻推定。

证人证言方式:用于取证环节,侦查人员或现场见证人可通过证言证明取证过程是否遵循技术要求。

书面笔录及取证录像:主要用于取证环节,书面笔录和录像可记录取证过程,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录像能更全面展示取证过程,为判断提供依据。

专家的鉴定意见:针对真实性有重大争议的证据,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图像和数据内容进行鉴定,目的是发现是否存在影响客观真实性的因素,但鉴定意见仅解决证据能力问题,最终定案还需综合全案证据。

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在保存环节,使用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等技术可防止证据被恶意篡改、删除,若采取此类技术,可认定证据具备真实性保障。

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若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承认视频监控证据的真实性,可认定证据真实性得到保障,无需其他证明方式。

4、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判断标准

1. 判断原则

自由评判原则(受一定限制的自由心证):视频监控证据证明力由裁判者自由判断,但裁判者应遵循一定限制,如拒绝采纳证据需充分说明理由,对应用科技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依靠该证据认定,不得随意否定已被科学证实的原理或方法

唯科技证据不得定罪原则(科技证据补强原则):案件中仅有视频监控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时,不得给被追诉人定罪。

平等赋予原则:审查视频监控证据证明力时,应给予其与其他类型证据平等的地位,不因易伪造或不信任而差别对待。

综合判断原则:对视频监控证据证明力进行综合评价,需先分类,再判断单个证据证明力,最后结合全案证据判断能否达到证明标准。

2. 判断核心

可靠性

生成环节:审查系统是否按正常运作程序工作,是否被编辑或修改,自动监控设备有无故障,人工操作是否遵循程序,信号传输和存储是否受干扰等。

收集过程:审查是否采取全面、无损固定方式,复制过程中证据是否被篡改、伪造,数据安全保护技术能否发现篡改迹象,处理模糊图像时是否导致失真等。

流转过程:通过完善保管链条和鉴定审查证据是否被伪造或篡改。

证明方式:收集及流转过程可靠性可用正面证明方式,以鉴定意见、证言等证明;生成环节可靠性可采用推定方式,由系统软硬件可靠推定证据可靠,推翻推定需证明系统不可靠或功能欠缺。

完整性

证据本身完整性:审查是否存在对证据信息的非必要添加或删减,需原始文件作比对参照物。

系统完整性:审查系统在生成证据时是否处于能完整记录客观事实的状态,记录是否全面、完整、同步,可通过推定方式判断,即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行或日常运行未受影响时,推定系统能完整记录客观事实。

3. 判断中的特殊问题

人像同一鉴定及伪造视频监控证据的鉴定

人像同一鉴定:当视频监控图像中人物同一认定超出常人认知能力时需进行鉴定,鉴定应多角度、多途径,结合传统与数字化方法,综合多种特征进行,并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不同意见,法官对鉴定意见需审查判断。

伪造视频监控证据的鉴定:针对有伪造嫌疑或争议的证据,由有资质机构按规定鉴定,鉴定步骤包括检验证据来源、格式等,分析附随信息,着重对图像及声音进行检查,如帧间连续性、景深和透视规律、色彩、内容、声音等,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不同意见,法官综合判断是否采纳。

复制件的证明力:视频监控证据多为复制件,虽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存在,但在数字化时代,复制技术先进,其复制件与原件高度一致,只要遵循正确复制要求,应平等评判其证明力,必要时审查复制环节。

在定案中的作用

优质证据可直接定案:能确实、充分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视频监控证据,在审查可靠性、完整性后可直接定案,无需其他证据印证。

补充证据后定案:基本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但部分要件证明力不足的证据,需补充其他证据印证,且补充证据应对其不足部分进行补强。

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定案:只能证明部分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过程一部分事实的证据,需与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通过证据推理定案,印证需合理限度,法官根据案情和经验法则判断。

 

2024-11-2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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