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奎律师小专栏——视频监控证据三性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直接关联性证据:能够根据视频监控证据中的图像、声音直接一步推论出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在案例4.1中,网吧外拍摄李某偷车并逃离现场的图像可直接证明“李某盗窃了樊某摩托车”这一待证事实;在案例4.2中,带有声音录制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中,若声音能直接反映案件性质(如李某以言语威胁实施抢劫),则声音信息为直接证据。
案件范围:视频监控证据用于技术侦查时,只能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严重犯罪案件,且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应严格解释,一般盗窃、抢夺等轻微犯罪不适用主动监控。
收集方式:侦查机关调取或复制视频监控资料虽需内部批准,但未经批准不属非法证据;其他主体主动提供的证据可直接提取,拒绝提供时需按法定程序搜查或扣押,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保管链条:应建立完善保管链条制度,防止证据在流转过程中被修改、删除,每一流转环节需有书面手续证明经手主体身份、时间、目的等,我国应重视保管链条问题,确保物理部分和数据部分保管链条完整。
证人证言方式:用于取证环节,侦查人员或现场见证人可通过证言证明取证过程是否遵循技术要求。
书面笔录及取证录像:主要用于取证环节,书面笔录和录像可记录取证过程,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录像能更全面展示取证过程,为判断提供依据。
专家的鉴定意见:针对真实性有重大争议的证据,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图像和数据内容进行鉴定,目的是发现是否存在影响客观真实性的因素,但鉴定意见仅解决证据能力问题,最终定案还需综合全案证据。
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在保存环节,使用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等技术可防止证据被恶意篡改、删除,若采取此类技术,可认定证据具备真实性保障。
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若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承认视频监控证据的真实性,可认定证据真实性得到保障,无需其他证明方式。
唯科技证据不得定罪原则(科技证据补强原则):案件中仅有视频监控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时,不得给被追诉人定罪。
平等赋予原则:审查视频监控证据证明力时,应给予其与其他类型证据平等的地位,不因易伪造或不信任而差别对待。
综合判断原则:对视频监控证据证明力进行综合评价,需先分类,再判断单个证据证明力,最后结合全案证据判断能否达到证明标准。
生成环节:审查系统是否按正常运作程序工作,是否被编辑或修改,自动监控设备有无故障,人工操作是否遵循程序,信号传输和存储是否受干扰等。
收集过程:审查是否采取全面、无损固定方式,复制过程中证据是否被篡改、伪造,数据安全保护技术能否发现篡改迹象,处理模糊图像时是否导致失真等。
证明方式:收集及流转过程可靠性可用正面证明方式,以鉴定意见、证言等证明;生成环节可靠性可采用推定方式,由系统软硬件可靠推定证据可靠,推翻推定需证明系统不可靠或功能欠缺。
证据本身完整性:审查是否存在对证据信息的非必要添加或删减,需原始文件作比对参照物。
系统完整性:审查系统在生成证据时是否处于能完整记录客观事实的状态,记录是否全面、完整、同步,可通过推定方式判断,即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行或日常运行未受影响时,推定系统能完整记录客观事实。
人像同一鉴定:当视频监控图像中人物同一认定超出常人认知能力时需进行鉴定,鉴定应多角度、多途径,结合传统与数字化方法,综合多种特征进行,并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不同意见,法官对鉴定意见需审查判断。
复制件的证明力:视频监控证据多为复制件,虽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存在,但在数字化时代,复制技术先进,其复制件与原件高度一致,只要遵循正确复制要求,应平等评判其证明力,必要时审查复制环节。
优质证据可直接定案:能确实、充分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视频监控证据,在审查可靠性、完整性后可直接定案,无需其他证据印证。
补充证据后定案:基本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但部分要件证明力不足的证据,需补充其他证据印证,且补充证据应对其不足部分进行补强。
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定案:只能证明部分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过程一部分事实的证据,需与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通过证据推理定案,印证需合理限度,法官根据案情和经验法则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