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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曲解法律——关于一场排非战

我们不能曲解法律——关于一场排非战

手铐戴久了,会怎样? 钥匙插进锁孔,却纹丝不动——因为铐齿已经死死咬进皮肉,紧到钥匙无法转动分毫。办案人员束手无策,最后拨打了119。消防员到场,用断线钳,剪断手铐。 这不是电影桥段,而是一起涉黑案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从当事人那里听到的真实细节。

引言:一把断线钳,剪开了什么

手铐戴久了,会怎样?

钥匙插进锁孔,却纹丝不动——因为铐齿已经死死咬进皮肉,紧到钥匙无法转动分毫。办案人员束手无策,最后拨打了119。消防员到场,用断线钳,剪断手铐。

这不是电影桥段,而是一起涉黑案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从当事人那里听到的真实细节。

当事人杜某2025年1月被刑事拘留,此前经历了长达136天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会见时,问起那段日子的生活:每天怎么过、见什么人、怎么接受讯问、有没有不公待遇、有没有刑讯逼供。杜某说,骂得难听,但没有直接打他。只是有一件事:从被抓那天起就一直戴着手铐,一个多月,手铐陷进肉里。他求过保安很多次,没人理睬。等他强烈要求松开一点时,钥匙已经打不开了。

于是有了那把119的断线钳。

这个细节,成了整场排非战的起点。而119,一定有记录。有了记录,排非才有线索和依据;否则,排非程序可能根本无法说服法官启动。

一场无法公开的证据之战

为了拿到119的记录,辩护人展开了一场持久的、无法公开的斗争。

最终,从法庭手里,辩护人拿到了两样东西: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对两名消防员的出警询问笔录,以及两张照片。

询问笔录的内容,可想而知是有利于侦查人员的。但照片不会说谎——它足以证明嫌疑人被戴手铐的事实。

带着这份证据,辩护人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告人自己也提出了排非申请。

两次庭前会议:控方的三重抗辩

第二次庭前会议,公诉方给出了三重抗辩:指定监视居住合法;指居期间为防止自杀逃跑而戴手铐,合法;指居136天后转刑事拘留、送看守所前体检,身上没有伤,所以都合法。

辩护人要求出示指居期间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此刻就在庭前会议现场,录音录像有没有、合法不合法,一放便知。

公诉方说:没有必要播放。

辩护人随即请求法庭调取119消防员的出警记录。第二次庭前会议,就此结束。

两个月后,正式开庭前一天,第三次庭前会议召开。两名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辩护人询问。两名主办警官明确表示:知道涉黑案件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指居期间"客观情况"找不到录音录像;指居结束进了看守所,看守所不让带执法记录仪,也没有录像。

警官退场后,公诉人给出了口供没有录像的完整理由:本案2024年9月9日抓捕立案的案由是寻衅滋事案,不属于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涉黑案是2025年7月28日才立的案,此时嫌疑人都在看守所,看守所不让带执法记录仪进入。所以,全程没有录音录像,无法提供。

法律分析:"案由",能不能规避录音录像义务?

这是整场排非战最要害的问题。答案,写在法律条文里。

第一,涉黑案件必须录音录像,这是强制性义务,判断标准是案件性质,不是立案案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第四条,把这句话说得更明白,其第(三)项赫然列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同样明确:"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请注意这三处规范的共同点:判断"应当录音录像"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是不是涉黑案件、是不是重大犯罪案件。没有一条写着"以立案案由为准"。法律从来没有给"先以寻衅滋事立案、再升格涉黑"留下规避录音录像的空间。

第二,实质上是涉黑案件在办,还是寻衅滋事案在办,事实自会说话。

在案文书清楚记载:2014年1月,省公安厅就将黑恶势力线索指定某市公安局排查;2024年7月,指定该市公安局管辖;2024年8月,指定某区分局办理;2024年9月9日开始全面抓捕。

而到了2025年5月,专案组两次在嫌疑人居住、工作的区域,广泛张贴征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资料的公告,公告下方,是被抓的十余名嫌疑人的大头照。

公诉人说涉黑案2025年7月28日才立案。那么,2025年5月就公开征集黑恶资料、张贴嫌疑人大头照的专案组,是在以什么案件办案?一个以寻衅滋事立案的案件,专案组凭什么张贴"征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资料"的公告?答案不言自明——专案组一直在以涉黑案件办理,只是立案案由这个"帽子",被刻意按在了寻衅滋事上。

第三,"看守所不让带执法记录仪",同样不能成立。

公通字〔2014〕3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录音录像的义务,不因讯问地点的改变而免除。反过来讲,"看守所不让带执法记录仪"这句话本身,恰恰说明了一个事实:录音录像的缺失,无法给出任何合法的解释。

第四,涉黑罪是货真价实的"重大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案件若还不算"重大犯罪案件",就没有什么案件算得上了。

制度反思:排非制度的初衷,到底为了什么

把镜头拉远,这场排非战的价值,远不止一个案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衷,写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配套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这些条文指向的是同一个朴素的道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刑讯逼供拿到的口供,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把人屈打成招;只有让取证程序本身合法、规范、可回放,供述的真实性才有可靠的根基。

而"案由"规避,恰恰是这个制度最大的敌人之一。如果允许以"立案案由"来决定要不要录音录像,那么任何一个涉黑案件,都可以先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轻罪立案,把人抓起来、把口供取完,再"升格"为涉黑——全程不录音、不录像,回头一句"当时案由不是涉黑",就把录音录像的强制性义务绕了过去。这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被架空了。

录音录像,本是为了锁住讯问现场的真相;非法证据排除,本是为了守住取证的底线。当侦查人员明知应当录音录像却"找不到",当公诉人以"案由"来解释缺失,受损的不仅是杜某一个人,而是整个刑事司法赖以运转的程序根基。

律师点评:我们不能曲解法律

这场排非战,辩护人从一把断线钳开始,追到119的记录,追到两张照片,追到两次庭前会议,最后把"案由"这个遮遮掩掩的问题,摊开在了法律条文面前。

法律是什么,就是什么。

涉黑案件应当录音录像,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公通字〔2014〕33号第四条、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白纸黑字写着的,不以立案案由为转移,不以"看守所不让带"为借口,不以"客观原因找不到"为托词。

被告人被戴了一个多月手铐,紧到钥匙无法打开,紧到要请消防员用断线钳剪断——这不是"防止自杀逃跑"的合法措施,这是变相刑讯,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铲除的对象。

辩护人第一轮辩护的开篇只有一句话:我们需要公开的审判,我们不能曲解法律的来源。

这句话,是这场排非战的全部意义。

李松奎,执业20余年,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涉黑案件、敲诈勒索、职务犯罪、经济犯罪)。